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危险化学品包括范围

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放射性药品:铀、钴60等。

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溴、甲醛等。

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混合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易燃及助燃气体:氢气、煤气、氧气等。

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闪点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体:乙醚、汽油、丙酮、二硫化碳、苯、乙醇等。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凡需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求品种、数量写出申请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安全管制药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单位或个人须填写《中山大学易制毒/剧毒化学品购买申请书》,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设备处,由设备处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并采购药品。申购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如下:

1)科研项目计划书及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教学实验计划,必要时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2)药品用量计算依据。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计划原则上以满足一周实验教学需求量为宜。对不易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采购和存储。

采购到货的危险化学品,不准临时存放,应及时登记、入库。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安全管制药品的使用量。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经过设备处的批准,实验室之间可进行安全管制药品的交换共享,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安全管制药品。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领取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安全管制药品的领取和归还须填写《安全管制药品领用登记表》,每次使用必须在《安全管制药品使用登记表》上做详细记录。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存储库内。专用存储库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标准、配备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和通讯、报警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采用相应的储存设备,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护和危险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储存。

储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消防、报警等设施经常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设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剧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定期核查库有危险化学品,并记录核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实行双锁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制度、剧毒化学品实行限量发放制度,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由于特殊原因未使用的要及时退回仓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或个人保管。

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地方必须严禁烟火且严禁使用手机,并配置防火器材。

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报废处理

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严禁出现监管疏漏环节。

实验进行期间,任何人不得将剧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成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其排放物对环境有危害的,要分类收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措施

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查找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定期检查。

 安全与责任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全管制药品的研制、生产、出售、转让和私自使用等活动。

发生安全管制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等事件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保卫处和设备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单位或个人如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